法律-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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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一级设立国家监
察委员会,地方有地方的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省一级,自治州、
市属于市一级,县、自治县、市辖区属于县一级,在地方上省、市、县三级都有
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2.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领导下级,国家领导地方各级。
之所以是领导关系,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密切相关,因为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是反
腐机构,反腐意味着要上下一心,上下工作步调要基本一致,设置为领导关系更
有利于开展反腐工作。
3.人员组成和产生:
(1)组成: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2)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
举,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省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由国家监察委
员会的主任提请全国人常进行任免)。
(3)任职限制: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监察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受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即便是国家一级也只
是限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样不受限制,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4.人常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人常对监察委的工作进行监
督,如果一个人既是人常的工作人员,又是监察委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变为
自我监督,这样的监督效力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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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监督、调查、处置,这六个字本身就是一个考点,最常见的干扰项
是“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中没有侦查权,而是调查权,比如一个地方发生一
起抢劫案,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机关是典型
的侦查机关,而监察委的职权是调查权。
2.监督:监察委的首要职责,开展廉政教育,比如对公职人员开展世界观、
人生观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的教育;对一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比如听取工作
汇报、审查文件或资料等。
3.调查: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比如监察委接到举报,声称有人
存在贪污贿赂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此时要对这个人进行相关调查。
4.处置:调查结束后要进行相应的处置,该处分的处分、该问责的问责,该
让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就往检察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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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如果一个市的监察委要对某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刚刚准备调查,市政
府就说“你不能调查他,如果你调查他,会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如果行政
机关横加干涉,监察委就无法开展工作,因此是独立行使监察权。此处的“独立
行使”不是指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委需要接受人大、人常的监督,需要接受上级监察委的领导。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
关(检察院)、执法部门(比如公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相互配合:比如监察机关想要通缉一个人,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监察
机关觉得一个人已经涉嫌犯罪,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相互制约:比如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
发现证据不充分,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委,让其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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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以前称为“双规”,用留置取代“双规”的表述。适用条件:
(1)情节条件:必须是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因为留置是将人关起
来,假如一个人只是道德操守不好,如果留置起来会显得有些“过”。
(2)证据条件: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
进一步调查。如果已经掌握全部的事实和证据,此时可以选择移送到检察院提起
公诉;如果完全没有掌握任何事实和证据,此时直接将人留置也不合适。
(3)情形条件:
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比如一个人贪污了十几亿,案情特别重大。
②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妨碍调查。
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妨碍调查。
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兜底条款。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
定采取留置措施。即便不是公职人员,但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也有可能采
取留置措施,比如张三是接受贿赂的一方,李四是行贿的一方,如果只抓张三,
李四逃到境外,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张三死不认账的情况,因此“捉
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需要对李四也采取留置措施,这样更有利于监察委的
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