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主体-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莫名其妙不见,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此时这个人失
踪的,他的钱会落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中,为了结束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设置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概念(简单了解):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关键词是“人民
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失踪,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不可以宣告失踪。
★法律要件(4 点):
    (1)受宣告人失踪:确实有人不见了。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必须连续失踪满两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①去哪进行申请:人民法院。
        ②如果没有人去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这个人失踪。
        ③谁可以去申请:利害关系人,指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一些人,
人身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财产关系如债权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如果 3 个月公告期过了,失踪人口没有出
现,则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口。
1.★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财产代管。为失踪人寻找财产代管人来代位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如失踪人欠税、欠债,代管人可以从代管的财产中加以支付,财
产代管的效力具有唯一性,其他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仍然具有效力,发生的唯一
变化就是找人帮忙管理财产。
2.★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
宣告
1.宣告死亡概念:简单了解。
2.法律要件(5 点):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这个人不见了、去哪里不知道、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三种情况,简单记忆“420”。
        ①普通期间为 4 年:如甲每天晚上都去夜跑,结果某天晚上甲夜跑后没有回
来,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利害关系人需等 4 年后去法院申请死亡。
        ②意外事件为 2 年:如甲出差飞机失事下落不明,属于意外事件,2 年后利
害关系人申请意外死亡。注意: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属于普通期间,如果因为
战争下落不明,需等 4 年后申请宣告死亡。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
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0 年)。如马航事件是意外事件,经外交部证明航班
上没有任何人可以生还,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0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比如张三下落不明已经满 5 年,张三的妻子要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
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公告期要分情况需讨论。即 4 或 2 年
是 1 年;0 年是 3 个月。
        ①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公告期
是 1 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
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5)死亡日期确定:
        ①普通情形: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如法院 8.8 日作出判决宣告甲死亡,则 8.8 日是甲的死亡日期。
        ②意外事件: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如甲由于 5.12 日汶川大地震下落不明,则 5.12 日为其死亡日期。
1.效力:
    (1)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2)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自
然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①宣告死亡后他的妻子可以改嫁、孩子可以被别人收养,财产可能被别人继
承,简单记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②如甲已经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甲未死,而是流落到一个小山村,某天甲
“亡者归来”,涉及宣告死亡的撤销问题。
2.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如下:人身关系方面、财产关系方面。
2.人身关系方面:
    (1)★婚姻(高频考点):
        ①原则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②例外: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a.★配偶再婚:如张三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与隔壁老王已经结婚,某天张
三亡者归来,此时不能自行恢复。
            b.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
意恢复。如张三亡者归来后,其妻子翠花不想与之恢复婚姻关系,于是她向婚姻
登记机关以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此时不能自动恢复。
    (2)子女收养: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
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如甲亡者归来,发现自己的儿子小甲已经被乙收养,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后,不能直接把孩子要回,他不得随便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意味着甲如果亡者归
来,妻子和孩子可能都不是自己的了。
3.财产关系方面: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
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如老王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被小王继承,老王亡者归来后,可以要
求小王返还财产,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自然人宣告失踪:
    (1)法定期间 2 年。
    (2)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3)公告期:3 个月。
    (4)★效力:财产代管。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
    (5)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需经申请撤销失踪
宣告。
2.★自然人宣告死亡:
    (1)法定期间:普通情形是 4 年;意外事件是 2 年;意外+经证明是 0 年。
    (2)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公告期:(4 年、2 年)1 年;(0 年)3 个月。
    (4)死亡日期确定: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
之日为死亡之日。
    (5)★撤销(亡者归来):
        ①人身关系:
            a.配偶:原则上自行恢复。例外: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配偶未
再婚,书面声明,不能自行恢复;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能自行恢复。
            b.子女: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不能)。
        ②财产关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