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国务院
易混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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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国家机构的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
国家最高权力,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行使国家立法权。
(3)国务院:是我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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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方面的权利主要是以下三个,第(1)、(2)条都是有关于宪
法的权利。
(1)修改宪法:修宪权专属于全人大。比如 2018 年出台的《宪法修正案》,就是由全
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即修宪权。
(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在闭会期间,全人常有
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因此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人大和全人常,二者都可以监
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我国的民法总则、
刑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这些法律都是关系到国家的一些重要制度,因此这些法律都是
由全人大来制定,将其称之为基本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权要归全人常,因为对一个法条来进行
解释说明是非常耗费时间的,比如可能要听取一下专家的意见、可能要进行实地调查,这么
耗费时间的一项工作如果交给全国人大,根本耗不起,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开会的时间非常短,
因此这种事情只能交给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常来进行。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人常负责
制定非基本法。考法:在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有两个,即全人大、全人常;在我国,制
定和修改基本法的是全人大;在我国,制定非基本法的是全人常。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比如我国的刑法是一个基本法,由全人大来制
定,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全人常在对刑
法进行修改的时候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是说不再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想怎么罚
就怎么罚、想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
3.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因此国务院的立法权是制定行政法规。
.1.建置和区域划分权限:
(1)建置指要不要设立的问题,比如我国有山东省、山西省,要不要再设立一个山北
省、山南省,即建置;山南省在设立好之后,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如何去划分这个地界,即
区域划分。
(2)关于建置和区域划分权限,可以采用“掐两头、去中间”的方法:
①“两头”的“第一头”是省一级建置的权利归全国人大,“第二头”是乡镇级别的建
置和区划归省政府;“中间”是其他级别的建置和区划都归国务院。
②例子:比如要设立 A 省,意味着 A 省要建置,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B 市要建置,B
市既不属于省级,也不属于乡级,属于其他级别的建置,就归国务院管;C 乡属于乡级建置
和区划,就归省政府管。
2.战争、紧急状态、动员:
(1)战争:全国人大可以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此处的战争和和平指路线,即我国
要走什么样的路线,是走战争路线,还是走和平发展路线,这种路线关系到全国发展、关系
到全民利益,因此由全人大说了算。
(2)紧急状态、动员:都是非正常状态。紧急状态,比如中国现在要和一个国家开战,
我国就说要开战了,要全国戒严,这种戒严就是紧急状态。要开战了,就需要很多人、很多
钱,于是国家发个动员令,让大家有人出人、有钱出钱,即动员。马上就要开战了,这种紧
急状态、动员不能交给全国人大,不能和外国说先等一等,等到我国 3 月份开完会之后再来
紧急状态、动员和开战,这是不合适的,因此紧急状态、动员只能由一些常设机构或者经常
在的一些机构来负责,到底归谁管理,要分情况来看:
①紧急状态分两头:全国或者省级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常决定;省内部分地区进入
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
②动员:不区分情况。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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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性、紧急性工作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1)决定批准或者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假如现在中国和美国要缔结一
份条约,这件事是不可能等到 3 月份的,因此这件事由全人常决定。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比如现在要决定驻日本的全权代表,也是不能等到 3
月份的。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比如我国要授予一名国际友人“友谊勋
章”,不能和人家说我确实要授予你这个勋章,但是你要等到 3 月份我才能给你,这也是不
合适的,因此由全人常决定。
(4)决定特赦:比如 2019 年 6 月,我国进行了一次特赦,6 月份人大没有在开会,是
由全国人常在履行职能,因此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常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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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易混点主要在于到底是“改变或者撤销”,还是只能“撤销”。此处涉及到一个
关系问题:如果是领导关系,就既可改、也可撤;如果是监督关系,就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1)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常:全国人常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常是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意味着全人大是上级、全国人常是下级,下级犯错了,上级想改就改、
想撤就撤,因此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省级的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监督关系,那么全国人大
常委会就不能那么随意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3)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比如国务院对自己下设的
公安部、国务院对省一级政府,都是领导关系,意味着国务院既可改、又可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