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考查较少,了解即可):我国刑法有 1979 年的老刑法和 1997 年的新刑
法,现行刑法是 1997 年的新刑法,生效时间是 1997 年 10 月 1 日。
    (2)溯及力(黄金考点):根据字面意思,溯及力即法律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能力,指“新
法能不能管旧事”。比如我国现行刑法是 1997 年的新刑法,如果能管 1997 年以前的旧事,
说明刑法可以溯及既往,有溯及力;如果不能管 1997 年之前的旧事,说明刑法没有溯及力。
2.考点:
    (1)何时涉及溯及力问题(黄金考点):我国有 1979 年老法和 1997 年新法两部刑法。
张三 1998 年犯罪被抓捕,此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直接适用 1997 年新法即可。只有当一
个人的犯罪时间在新法之前、判决在新法之后,即犯罪和判决之间有一部新法的产生,才会
涉及溯及力的问题。
    (2)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非常重要),通俗讲就是“原则上用
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才用新法”。例如张三 1996 年犯罪,1999 年被抓捕,此时涉及
溯及力问题。假设根据旧法判 10 年,根据新法判 15 年,此时用旧法;如果旧法、新法都判
10 年,此时仍然用旧法,因为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才用新法,两个法判的一
样,没有更轻,故用旧法;如果旧法判 15 年,新法判 10 年,用新法。
    (3)判完的案件是否涉及溯及力的问题:例如张三 1992 年犯罪被抓捕判刑,在服刑期
间每天都在刻苦学习法律, 1997 新法颁布后,张三发现按照新法自己犯的罪会判得更轻,
此时不能要求重新审理,因为“从旧兼从轻”针对的是尚未判决的案件,判完的案件不涉及
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