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罚-附加刑

1.四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附加在主刑上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比如:
既可以判有期徒刑 5 年,然后附加一部分罚金;也可以不判五大主刑,只是让交罚金。
2.罚金:顾名思义即交钱,罚金≠罚款,二者都是交钱,但不一样,罚金是刑法中的概
念,是一种刑罚,而罚款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所以考试时如果问的是“刑法中的刑罚”,表
述必须是罚金,如果是“罚款”就是错误的。
3.剥夺政治权利(黄金考点):
    (1)被剥夺的 4 项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六大自由,《宪法》中讲到是公
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第三条和第四条:
        ①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考公务员,国家机关任何职务都不行,即使是一个小科
员也不可以。
        ②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当一个小职员,
不想当官,就想当一个普普通通的小职员是可以的。
        ③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区别:第三条是任何职务都不可以,第四条是不能担任领导的职务,
担任非领导职务、小职员是可以的,大家考试不能拿现实中的情况较真,因为在现实中只要
受过刑事追究就很难找工作,大家按照刑法的法条记忆、答题即可。
4.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四大附加刑之一,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
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和宪法相关联的考点,宪法和刑法中都容易考到。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中“应当”和“可
以”要记准,“应当”即必须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即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
样,存在选择的空间。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前面是“应当”,后面是“可以”,千万要记准。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看《新闻联播》
也会听到这样的播报,即某人因为犯 XX 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应的就
是此处的法条。
    (4)口诀:“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国安”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死无”即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即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串重
罪”即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
即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没收、收归国有。没收财产
≠没收非法财物,思路与罚金、罚款一样,没收财产是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而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法中的概念。如果考试中考的是刑罚,表述必须是没收财产。
2.驱逐出境,关键词:外国人,要知道驱逐出境是针对谁适用的,把他赶走太便宜他了,
外国人必须在我国把他该蹲的监狱蹲了、该交的罚金交了,然后再把他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