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如果一个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那么这个人就享有选举权。需要掌握
以下这三个条件。
    (1)中国公民:国籍是中国人。
    (2)年龄条件:年满 18 周岁,必须是一个成年人。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常考):在具体的考试中,会考查两种情况。
        ①精神病人:要判断精神病人到底是否具有选举权,必须要严格根据这个条件来判断。
一个精神病人是中国人,年满 18 周岁,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因此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
只不过由于有病在身,所以在我国的《选举法》中规定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
选民名单,即暂时不让其行使选举权,但是精神病人是具有选举权的,只不过不行使。
        ②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具有选举权,要看法院最终是如何判的,如果法院判处甲有
期徒刑 3 年,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则甲无选举权;如果法院只判处甲有期徒刑 3 年,
那么甲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即甲有选举权。
        ③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可能与刑法的法条结合考查。在刑法中,有两类情况是一定会被剥
夺政治权利,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
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题目中告诉大家某个人危害了国家安全,某个人被判了
无期徒刑和死刑,就意味着这个人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也就没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实际上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选举法》中的表现是选举的平等原
则,包括两种平等,即形式平等、实质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
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
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不管你是哪个民族的、你
是贫穷还是富有、你是有房还是没房、你是做什么职业的,你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在形式上
是一样的,都是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考试题出现这样的题目,比如某地有 100 个选民,但
是在最终的计票环节出现了 102 张选票,则这场选举活动无效,因为每人一票最多只能投出
100 张票,102 张选票意味着这场选举活动整体无效。
    (2)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
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①同票同权:意味着城乡代表比例为 1:1。一开始我国的《选举法》中城乡代表比例
是 1:8,即如果城市里 100 个人选 1 个代表,那么在农村地区要 800 个人才能选 1 个代表,
这个比例看起来感觉有点不平等、感觉有点歧视农民,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当时建
国初期,农村人口较多,且普遍来说确实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按照 1:1 的比
例选举的话,会造成农民代表有点多,所以当时规定成了 1:8。但是在现在不存在这些问
题了,因此在现在规定城乡同票同权,即在现在的《选举法》中,如果城市里 100 个人选 1
个代表,那么在农村地区也要 100 个人选 1 个代表,即同票同权。
        ②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a 各地:比如我国每年在开人大会时,有各个省份派的代表来参与。
            b 各民族:比如我国的 56 个民族都要有代表来参与。此处的各民族主要是关于一些少数民族的问题,比如汉族人特别多,要 3000 个人选 1 个代表,但是某个少数民族全部的人
加起来才 500 人,此时要给这个少数民族预留一个代表名额。
            c 各方面:比如新闻界、舆论界、新媒体界等都要有代表来参与。
1.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直接选举:由选民选代表。
    (2)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选上一级代表。比如全国的人大代表,不是由百姓直接
选出的,而是由省一级的人大代表选出的。
2.在我国,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省、市、全国的人大代表采取
间接选举的方式。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不设区的市是县级市,是县一级;市辖区指
区,是县一级;县、自治县是县一级;乡、民族乡、镇是乡镇一级。
1.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即在选票上,无需写上自己的名字。
    (2)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比如候选人是甲、乙、丙三人,张三不想选这
三人,可以选丁)。
2.候选人拿到多少同意票才能当选:此时要区分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1)直接选举中双过半:
        ①全体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到场,选举有效。
        ②到场选民过半数(大于 1/2)同意,候选人当选。
        ③例子:在一场直接选举活动中,有选民 100 人,至少有 51 人(大于 50 人)到场,选
举活动才有效;到场的 51 人中,至少有 26 人投同意票,候选人才能当选。
    (2)间接选举:由代表选代表,全体代表过半数即可。例子:在一场间接选举活动中,
全体代表人数一共 1000 人,至少有 501 人投同意票,候选人才能当选。
3.判断:秘密投票原则意味着是不能够委托他人来代写选票的(错误),原因:在我国
的《选举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这个选民是个文盲,或者这个选民因为残疾而不能写
选票,此时这个选民是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来代写选票,因此秘密投票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进
行委托,这两个是不冲突的。